| 序号 |
许可项目 |
许可程序 |
许可条件 |
时限 |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
法律依据
(具体到条款) |
是否进入行
政服务中心 |
备注 |
| 1 |
企业登记 |
受理
审查
核准
发证 |
开业登记 1、企业法人
(1)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下 |
30天 |
注册金额0.8‰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
是 |
收费项目 |
(2)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部分
(3)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以上部分 |
30天 |
按超过部分0.4‰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不再收取0.4‰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3、筹建企业 |
30天 |
300元/次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50元/次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
4、企业补(换)证照;
5、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 |
符合补(换)证程序及办理 |
超过部分不再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 2 |
户外广告登记 |
受理
审查
核准
发证 |
1、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2、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3、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4、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7天 |
100元/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50元/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
是 |
收费项目 |
| 3 |
个体工商业户 |
受理
审查
核准
发证 |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
2、办理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补(换)证照;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 |
30天
符合补(换)证程序即办理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10元/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
10元/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
414号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
是 |
收费项目 |
| 4 |
个人合伙 |
受理
审查
核准
发证 |
1、个人合伙补(换)证照;
2、个人合伙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 |
30天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
414号;10元/份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是 |
收费项目 |